“《新快报》的报道对推进劳动立法有好处!”这是劳动法专家黎建飞教授见到记者时说的第一句话。
“因为媒体的呼吁和社会的关注可能比学者的声音更有力量。”作为研究劳动法的权威专家,黎建飞认为我国对兼职工的法律保护确实存在空白,但这并不表明“洋快餐”的这种用工方式不违法。他在呼吁加快立法的同时,也希望劳动部门能够加强管理。
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要素
黎建飞分析了目前争议的两个焦点,第一是这些兼职的大学生是不是劳动者?第二是这些兼职的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现在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洋快餐”违反劳动法;第二种说法认为“洋快餐”没有违反劳动法,这也是目前官方的说法。黎建飞认为着两种说法都不准确。而企业则认为劳动法存在空白。“对于企业这样用工,法律应不应该调整,或者法律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认可呢?”
黎建飞认为兼职和非全日制工的情况很复杂,目前我国有三种人从事兼职。第一是在校生,第二是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第三是全日制工人到另一单位打工。“能不能把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直接纳入劳动法保护?我觉得有困难,因为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者的属性要求这个人应该是以此为生、获得劳动报酬并合乎劳动者几点要素的。学生不具备这些条件,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为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要素。”
大学生兼职急需法律保护
黎建飞说:“从企业的角度考虑,使用兼职员工对企业有利,可以更少地支付用人成本,更少地承担用工风险。如果法律不对兼职员工的权益进行保护,企业可以说‘你爱来不来,嫌钱少可以走’。因为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十分严峻,如果这样,再低的工资都能找到劳动者。如果劳动法允许这样的话,劳动者的权利就没法保护了。”
黎建飞指出,如果没有有法律调整,不但兼职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对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会造成一个巨大的冲击。黎建飞举例说:“我国每年大学毕业生是500多万,而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应该再乘以4,如果不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话,正常劳动力市场将受到巨大冲击,而且我国还有离退休人员1000万,他们缺乏法律保护是不行的。”
黎建飞表示,劳动部门在将一些人(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调整之外的时候应该仔细想清楚排除的理由是什么,排除之后应该怎么管,由谁来管。不由劳动部门管也应该确定其他部门管。
可先制订规章保护兼职大学生
“劳动法是不是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是不是只管有劳动主体资格的人?”黎建飞认为目前很多人在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劳动法没有对勤工助学者、兼职工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不能说企业的这种做法没有违反劳动法。
黎建飞指出,劳动部门应该行动起来,加强对兼职工的保护。有记者问道,立法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怎么去保护兼职人员?黎建飞表示,劳动法在法律层面的比较少,大量都是部门规章,劳动部门可以先制订一个部门规章,将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赞
勤工助学在校学生是劳动者
省总工会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国斌表示,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法中很难找到确切的规定,不过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两条补充意见,可以认定大学生和企业签订长期工作的合同后,就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首先,按照劳动保障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就确立了大学生兼职(勤工助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其次,依照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刘国斌认为这一条说明了学生可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只要学生与企业签订了长期工作的劳动合同,就可视为学生具备了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最后,刘国斌从劳动者资格的角度证明在校学生的主体资格。他指出符合劳动者资格需要三个条件:应该年满16周岁,且不到退休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具备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劳动,企业支付工资。只要在校学生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且与单位签订了长期工作的合同,就与这些企业构成了劳动关系。
针对相关报道质疑总工会不是执法部门,刘国斌表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工会有监督企业遵守劳动法的职能,工会会继续跟进事态的发展,如果发现有侵害劳动者的行为,工会会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弹
法律无明确禁止不能轻易认定“洋快餐”用工违法
广州市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点序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强调保护劳动者,谈保障非全日制工如同无米之炊,我国劳动法并没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广东省《劳动合同法》也未对此做出规定。
江点序也认同部分学者的意见,强调劳动法的确存在灰色地带。但他认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就不能轻易认定“洋快餐”用工属于违法行为。
百胜集团
若有明确规定出台一定遵守
肯德基、必胜客所属百胜集团的代表参加了昨日的研讨会,作为当事人之一自然受到媒体的关注。有媒体提出“肯德基的兼职工资定价是怎么确定的?据了解,十年没有变化了。美国的定价是什么样的情况,劳动强度如何?在这次媒体报道之后,你们的工资和劳动强度会不会有一定的调整?”等问题,百胜集团法务部主任李维祺则一律拒绝回答。李维祺表示,这次参加研讨会是来学习律师和专家的意见,并不发表看法。同时李维祺坚称百胜集团遵守中国的法律,并表示:“如果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出来,我们一定会率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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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监:“洋快餐”存在违法用工
问题包括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等,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未予正面回答
本报推出《麦当劳肯德基用工调查》系列报道两个星期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正式作出明确表态,称调查发现部分“洋快餐”确实存在超时加班、未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但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洋快餐”时薪标准是否违反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仍然未予正面回答。
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新闻通稿的形式,向部分媒体发出《关于近期“洋快餐”涉嫌违规用工事件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作为在全国率先独家披露“洋快餐”违规用工事件的本报,却并没有直接得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回应》通稿。相关《回应》本报全文照登如下——
“对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一些国际连锁餐饮企业涉嫌存在违法用工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存在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问题,对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已责令改正,对于超时加班问题,我们正在进一步核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使用勤工助学在校学生问题,根据《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认为,从企业社会责任来看,不管何种用工形式,都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不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雇佣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周继坚)
声音
我们(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所聘的计时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而且其工资水平也就不受当地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肯德基3月28日接受媒体采访的回应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雇主,我们一贯遵循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为员工提供的薪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麦当劳3月28日发表的声明
针对麦当劳、肯德基以及必胜客涉嫌违法用工一事,今天上午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广东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这几家企业确实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关于麦当劳和肯德基等企业提出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约束的说法,全国总工会认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取得了工资,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央视《新闻30分》3月31日报道
针对引起广泛关注的广东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涉嫌不执行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等用工行为,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3日在此间正式表态:此举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表示将全力履行工会职责,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
要使这次对"洋快餐"用工事件的调查起到实效,劳动部门必须一查到底,广泛听取企业员工、兼职员工的意见,而不能只听企业的一面之词;必须维护劳动法的严肃性,警惕"洋快餐"们在文字游戏上钻我国法律的空子。
——新华社广州4月6日电
对于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快餐巨头在中国如此"无条件的廉价"用工,甚至可以长时间持续,甚至变本加厉,除去员工个人维权意识不强之外,真正关键的还是我们社会和监管层面的不力。——央视新闻频道《新闻周刊》4月8日报道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后认为,麦当劳、肯德基与兼职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