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商解决劳动纠纷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其有利的方面是省时、省力、解决问题的成本低,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职工来说,“私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私了”也有不利的一面:对职工来讲,如果对政策不了解,或情况窘迫急需用钱而订立“城下之盟”,自身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对企业来讲,如果是乘人之危或协议显失公平,职工有可能反悔,“私了”仍然是“了而未了”,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一位职工因工负伤后与企业协商“私了”,由企业一次性补偿职工3.2万元了断此事,但后来这位职工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有关方裁定企业应支付补偿金8.3万元,双方由此发生诉争,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有效,职工一审败诉。从这个案例来看,职工如果对工伤待遇和伤残鉴定的标准比较了解的话(这些标准在书店就容易买到),在“私了”时要求补偿的金额差距就不会这么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劳动纠纷“私了”要真正能“了”,要特别注意达成的协议应该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