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热切的期待虽不乏理性思考和对劳工的关怀,但又总给人不安的感觉,因为权利是权利主体的权利,把劳动者的权利寄希望于企业的良心与社会责任,是危险的。
企业统筹兼顾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经常会被褒奖,但企业毕竟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组织,企业与公众之间固然需要相互信任,但这种信任不应是盲目的。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些在本土经营时律己甚严的跨国公司,给予了充分的信任,也许正是这种信任,才使得一些企业敢于蔑视和挑战中国的法律。
因此需要思考:在劳动者权益遭遇侵害时,各级劳动部门的声音在哪里,劳动者的声音又在哪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备的法律,需要劳动部门提供充分及时的权利救济,劳动者则需要明确权利,并依据其权利说明书和保障书,充分享有权利,并在权利遇到侵害时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如果外部约束缺位、虚置或松弛,企业便敢于向劳动者权益的雷池迈开危险的步子。
权利往往是脆弱的,所以权利需要救济,需要权利主体的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司法机关的及时救济,更需要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珍视、争取与维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劳动者完整的个人权利。无论是政府还是劳动者的积极行动,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是这种外部约束督促着企业的自律,进而形成企业与社会的双赢格局,也只有在此情况下,对企业良心与社会责任的热切期待,才不会让人忐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