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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节过后农民工大量进城就业 提醒:维权四注意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07/10/31 0:46:00 来源:人才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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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过后,许多农民进城打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维权,避免上当受骗,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农民工就业维权要注意四个方面。
    一、基本权利要了解。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订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就业管理取消职业工种限制。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明确规定。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三、求职要找正规机构。在求职过程中,外来人员一定要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正规职业介绍中心求职。在务工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劳动保障部门为方便外来工求职,也定期通过各个职介中心发布就业信息。

    四、签订劳动合同不能收取保证金。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订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说,天津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的方式,主要是委托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有序流动。准备到天津打工的人员应该先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了解有关就业信息,以免白跑冤枉路。外来人员到天津务工,除了身份证不要忘带以外,还一定要带学历证书,在就业(上岗)前,按其从事的工种专业,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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